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媒介、互联网站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