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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