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设备,并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