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