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