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启车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