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之以下罚款,并将其处罚情况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