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导致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