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组织大型活动前,未制定道路交通疏导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组织者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