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的指挥或者阻挠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