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