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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