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驾驶入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故障时,未及时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百元罚款:;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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