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三个月: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九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三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 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入从业资格证: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五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 (三)发生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