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