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