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受到前款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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