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营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六百元罚款,并对营运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