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或者提交的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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