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供电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专用电源,或者采取停电措施未按规定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