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报告书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