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一百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一百条 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协助拦截违法和嫌疑车辆,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靠; (三)协助交通警察使用摄录设备固定和收集证据; (四)遇有轻微碰撞交通事故时,引导并协助当事人在拍照取证后快速将车辆撤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靠; (五)遇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时,协助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控制肇事人员; (六)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其他公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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