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九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执法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