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八十八条 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以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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