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八十九条 公众对道路设计和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建议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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