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九十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向公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协助维护过街路口和公共交通站点的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