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九十二条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