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 第九十三条 凡年满十四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 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或者监督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可以视为提供义工服务时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