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九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九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五分之一以上警力每天分班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时定点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