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 第九十四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