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 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