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 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其他管理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