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谩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旧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