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