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