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驾驶员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情况,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但不应披露驾驶员的个人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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