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中,应当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持有非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本市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本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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