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入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