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单位车辆所有人应当确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 (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