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主任。道路交通安全主任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竞赛活动; (三)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主任的任用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