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的信息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并建立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情况与其营运资质挂钩制度,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