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入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并予以表彰。营运车辆驾驶人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入所在企业应当予以适当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