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完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