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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