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