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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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陆路口岸(以下简称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本规定所称检查站,是指供人...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口岸部门是口岸、检查站物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口岸、检查站的规划、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口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将物业分配给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并发给使用单位...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口岸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的分配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口岸、检查站查验方式发生变化; ...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经口岸部门授权,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口岸、检查站区域...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非查验现场的物业,使用单位应当负责管理、维护和缴交水电费。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口岸建设...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口岸、检查站安全畅通及区域环境的前提下,经口岸部门同意,合理利用...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口岸、检查站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并报口岸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结构...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带;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内兴建物业的,应当征求口岸部门的意见,并按照...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新建设的口岸、检查站的物业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口岸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影响口岸、检查站的安全畅通和正常秩序的,由口岸部门责令限...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口岸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