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影响口岸、检查站的安全畅通和正常秩序的,由口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