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新建设的口岸、检查站的物业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口岸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口岸、检查站区域规划图、用地红线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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