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内兴建物业的,应当征求口岸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口岸部门参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