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结构和外观; (二)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任何建筑物; (三)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不得出租、转让物业或者将公共场地占为己用; (四)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五)不得违反规定接装水电线路和燃气管道; (六)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七)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的活动; (八)不得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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