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口岸、检查站安全畅通及区域环境的前提下,经口岸部门同意,合理利用口岸、检查站的物业资源,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